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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扫除虚假证据 严厉打击妨碍诉讼行为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19-12-09 09:33:28

 2019年9月6日,宁强法院巴山法庭对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马某宣读并送达了司法处罚决定书。

宁强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马某为支持自己误工损失、伤残赔偿以及护理人员杨某的误工损失,向宁强法院递交两份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单》、《工作经济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办案法官在审核证据时发现,同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笔迹不一,且同一公司公章大小也略显不同,随即要求原告马某对该种情况予以解释,并再次重申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公正的严重后果。但原告马某坚持称自己提交证据均真实有效。

在与广东省惠州市该公司多次电话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宁强法院办案法官远赴广东省就该部分关键证据向惠州市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经宁强法院办案人员查明:原告马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工资表》、《收入证明》均为虚假证据,目的为提高自身误工工资等项的赔偿数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严重妨碍司法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马某罚款10000元。

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处罚人马某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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